各学院: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优秀毕业生顺利进入社会,引导帮助他们就业创业、回报社会,山东省慈善总会、中工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齐鲁晚报决定,实施促进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优秀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扬帆工程”。根据山东省慈善总会、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慈善总会高校分会联合下发的《山东省高校“扬帆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鲁慈【201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开展“扬帆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1、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2012年毕业,不包括研究生毕业生以及定向、委培、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的毕业生)。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艰苦朴素,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德高尚。
3、学习刻苦,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原则上在校期间前三年平均成绩(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名次占班级(或年级)名次前50%以内(含50%)。
4、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艰苦奋斗,自立自强。
5、热爱集体,关心他人,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锻炼,工作积极主动,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6、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二、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及名额
1、资助标准、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我校优秀毕业生每人资助6000元。在学校帮助其就业的基础上,我省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受助毕业生离校未就业实施“一对一”就业援助,对其免费进行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在离校后半年内提供不少于2次适合自身特点的就业机会,尽快帮助其实现就业。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实施托底安置,落实好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见习、职业培训或创业培训,帮助他们提高就业和创业能力,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等相关待遇,鼓励他们自主创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和资金扶持政策。
2、同等条件下,孤儿、烈士子女、单亲等特困生须优先评选推荐。